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主要领导  机构设置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上市

  • 作者:
  • 时间:2003/7/5 7:46:09
  • 关键字:
  • 浏览次数:1612
 
     
 
广东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

    据统计,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已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经济欠发达的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

    为了规范这一自发性的隐形市场,广东省将这一隐形市场的运作公开化,提出按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和用途管制等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经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三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四是界线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广东省同时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在审批程序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由土地权利人向土地所在的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前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专家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