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估协发[2007]第11号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中估协发[2007]17号《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组织承办全省到期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本次换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2007年度换证要求办理:
(1)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2)2003年换发新证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3)截止2007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4)2006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5)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
二、换证受理时间
中估协确定2007年9月1日至9月31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 2007年8月20日至9月20日为我省集中受理时间(2007年9月1日至9月31日为中估协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受理集中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1、请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用电脑打印或在网上下载),贴好照片(大一寸彩照,照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连同资格证复印件报送本单位换证统一办理单位。
2、请各市、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和各土地估价机构分别收集本单位土地估价师上交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登记表,在9月20日前以单位名义汇总统一报送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参照附件附表二的格式)。
3、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件后将集中审核申请换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和相关情况,通过初审后,统计、汇总全省土地估价师换证人员名单,统一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换发新证。
4、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领取新证后,将通知各单位收齐旧证换领新证。无旧证者,不予发放新证。
四、换证要求
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的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核查周期,逐年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奖惩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按土地估价师行为守则进行规范管理。
1、执业土地估价师应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的规定,违者不予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2002年取得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100学时;2003年换发新证(发证日期前标有“换”字样)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65学时。
2、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应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今后应积极以多种方式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3、根据中估协发[2007]9号文《关于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的规定,今年需要换证而继续教育学时不足的土地估价师,其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时不受“每年不得超过35学时”的限制。凡换证学时不足的土地估价师,请及时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积极补充继续教育学时。
4、我会将对换证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凡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注册、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宜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将在“是否予以换证”栏目中注明情况,并上报中估协。
5、换证人员在申请时不上交旧证,待审核合格取得新证后,换证人员领取新证时同时收回旧证。
6、本次换证按中估协要求统一收取每本40元,在领取新证时统一收取。
7、为保证资料清楚准确,请统一按网上规定格式用电脑打印或直接从网上下载表格及填报。请认真核对填写的资料,以减少出错。同一单位有换证人员3人以上的请同时提交电子版。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施江涛 郑利兰 吴建辉
联系电话:020-22263345(施) 020-87627336(郑、吴)
通讯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50号704室
邮政编码:510075
网 址:
附件: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17号)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国土 估价师 换证 通知
抄报:涂高坤副厅长、省厅土地利用处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07年5月17日印发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7〕17号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换证承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2007年9月办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2007年度换证要求办理:
(1)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2)2003年换发新证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3)截止2007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4)2006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5)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7年9月1日至9月31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凡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报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审核;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附软盘)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各省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再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一)为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要求,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核查周期,逐年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奖惩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按土地估价师行为守则进行规范管理。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的规定,违者不予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2002年取得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100学时;2003年换发新证(发证日期前标有“换”字样)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65学时。
(三)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应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今后应积极以多种方式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四)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换证人员资格。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在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注明理由;
(五)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发放新证时,将其旧证收回,并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处理。无旧证者,不予换发新证。
五、换证经费
本次换证经费仍按2006年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张亚娟
联系电话: 010-66560842
电子信箱: zyj@creva.sina.net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院
邮政编码: 100035
附表1:《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附表2:换证人员汇总表(执业或非执业)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表一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序号: 单位盖章: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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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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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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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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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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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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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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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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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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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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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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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非执业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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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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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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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寸
彩 色
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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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粘贴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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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粘贴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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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相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
2、个人不填写序号,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排序;
3、继续教育学时由组织单位填写。
附表二
换证人员汇总表(执业或非执业)
省(区、市)承办单位盖章 □ 执业 □ 非执业 总人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资格证书号 |
继续教育
证书号 |
继续教
育学时 |
是否予以换证
(注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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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按执业或非执业分别进行统计;
2、此表采用Excel格式制作;
3、附表一与附表二的序号要对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