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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第一届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作者:
  • 时间:2013/6/8 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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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下载)

2、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下载)


附件2: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行)

一、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国土资源科技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土地学会、广东省测绘学会、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联合设立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定,激励创新。

第三条  设立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开展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级,其中每年一等奖获奖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获奖项目可作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推荐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优先项目。

第五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在土地、地质环境、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领域开展评奖工作。具体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二、    

第七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省,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推荐书和附件材料。推荐书和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总项目再报奖时,应扣除获奖子项目。

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成果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中贡献显著,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和协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推荐的报奖项目(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除外)应在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或验收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完成后,成果的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科普作品和论著的公开出版时间不低于一年。国土资源管理类研究成果应用时间不低于一年。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广东省土地学会、广东省测绘学会、广东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各一名负责人及国土资源专家库随机抽选的6名专家组成。主任由各学(协)会负责人轮流担任。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终审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二)仲裁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为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设立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所在的学(协)会,承担评审事务性工作和工作经费。

四、    

第十五条  申报方按专业类别向各主办学(协)会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向一个学(协)会申报,类别不明的可向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办公室申报。各学(协)会分别对接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初评,定出入围项目,提交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方式为网络审阅打分、会议评审、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会议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时。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如当年是报奖项目完成人的或与报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五、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初审后的报奖项目,应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终审结果,应在各学(协)会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四条  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年度暂不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年度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办公室提出,交由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方可退出评审。

六、确认和授奖

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的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审结果,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研究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主管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起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

与评审标准

按照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土地规划与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测量工程、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国土资源管理八个方面,制定相应的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一)土地调查

奖励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等,在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创新,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技术评价后,两年以上广泛应用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工作难度很大,有较大创新,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土地调查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开展1:1万比例尺、调查面积在10万平方公里以上或1:2000以上大比例尺、调查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土地调查,质量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土地利用数据库,能够实现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在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中得到应用,如研究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省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依据研究成果制定了省级或以上层面的行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土地调查方面研究成果。

二等奖:工作难度大,有创新,技术路线上有突破,对推动土地调查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开展1:1万比例尺、调查面积在2万平方公里以上或1:2000以上大比例尺、调查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土地调查,质量标准比较规范,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基本实现调查成果的及时更新;在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中得到应用,如研究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市、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依据研究成果制定了市、县级层面的行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土地调查方面研究成果。

(二)土地评价

   奖励范围:土地资源与利用评价、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及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方面,在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创新,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技术评价后,两年以上广泛应用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工作难度很大,有较大创新,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土地资源与利用评价、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工作有重大作用,在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中得到应用,如研究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省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依据研究成果制定了省级或以上层面的行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土地评价方面研究成果。

二等奖:工作难度大,有创新,技术路线上有突破,对推动土地资源与利用评价、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工作有很大作用,在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中得到应用,如研究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市、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依据研究成果制定了市、县级层面的行业有关政策、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土地评价方面研究成果。

(三)土地规划与利用

奖励范围:土地规划与利用,土地整治与开发方面,在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有创新,对我省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广泛应用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大,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区域国土资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较大,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区域国土资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

二等奖: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成果中自主创新含量较大,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对推动区域国土资源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

(四)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

   奖励范围: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和信息系统建设,农业与城市地质调查和评价,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包括设计、调查与勘查、评估、监测、预报、治理、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研究等),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保护与恢复治理,地下水(含地热及矿泉水)勘查与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含古生物化石及产地)调查、评价及保护,以及其他地质环境保护等领域在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进展或突破,具有科学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取得两年以上应用,经实践证明具有提高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的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

1.地质环境(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与城市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遗迹)调查与评价与工作难度大,工作有较大创新,对我省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具有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工作难度大区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采用的技术方法先进,评价结论符合实际并对全省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进步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频发地级市及以上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查明了地质灾害形成的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和防治分区科学合理,建立健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群测群防预警体系,成功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为有效预防地质灾害提供了科学依据,减灾防灾效果明显。

4.重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查明了地质灾害现状及预测发展趋势,查明了主要地质灾害空间分布控制因素,危害程度和危险性的评估符合实际,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科学合理,为建设项目审批、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防灾效果显著。

5.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或治理、特大型复杂金属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设计和治理、大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设计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治理施工的技术方法先进,经济有效、质量优良,有效地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恢复了生态环境,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 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山,采取有效的防治方法,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经实践证明,成效显著。

二等奖:

1.地质环境(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与城市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遗迹)调查与评价工作难度较大,工作有创新,对我省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具有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地质灾害较严重、工作难度较大区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采用的技术方法先进,评价结论符合实际并对全省地质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进步有较重要的作用。

3.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地质灾害频发地级市及以上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基本查明了地质灾害形成的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分区和防治分区科学合理,初步建立健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群测群防预警体系,为有效预防地质灾害提供了科学依据,减灾防灾效果较明显。

4.重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查明了地质灾害现状及预测发展趋势,基本查明了主要地质灾害空间分布控制因素,危害程度和危险性的评估符合实际,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科学合理,为建设项目审批、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依据,成绩较突出、效果较显著。

5.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或治理、大中型以上复杂金属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设计和治理、中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设计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治理施工的技术方法先进,经济有效、质量优良,基本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恢复了生态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 在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的矿山,能够采取有效的防治方法,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经实践证明,成效较显著。

(五)测量工程

奖励范围: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方面以及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技术评价以后,两年以上广泛应用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工作量很大,在科技方面有较大、较多的创新,对推动我省测绘科技进步作用重大;质量标准规范,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经大范围推广应用,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工作量大,在科技方面有创新,对推动我省测绘科技进步作用较大;质量标准规范,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经推广应用,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六)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工程

奖励范围: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工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方面,在理论、方法和科技研究有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技术评价以后,两年以上广泛应用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工作量很大,在科技方面有较大、较多的创新,对推动我省地图制图和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作用重大;质量标准规范,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经大范围推广应用,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工作量大,在科技方面有创新,对推动我省地图制图和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作用较大;质量标准规范,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经推广应用,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七)摄影测量与遥感

奖励范围:遥感,摄影测量,测绘航空摄影等方面,在理论、方法和科技研究有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技术评价以后,两年以上广泛应用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工作量很大,在科技方面有较大、较多的创新,对推动我省摄影测量与遥感科技进步作用重大;质量标准规范,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经大范围推广应用,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工作量大,在科技方面有创新,对推动我省摄影测量与遥感科技进步作用较大;质量标准规范,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经推广应用,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八)国土资源管理

   奖励范围: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研究开展的基础理论、战略、规划、制度、经济、政策研究成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创新和决策支持做出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在技术和方法上有创新性,基础研究深入,具有全省范围内示范作用的成果;普及科学知识的研究成果,经综合评价后,一年以上的应用,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在国家层面的管理决策中得到应用;科普作品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对全省乃至全国有重要示范效应,对推动行业乃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理论上有创新,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较大突破,在各地国土资源管理决策中得到应用;科普作品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在全省有重要示范效应,对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