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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以及《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粤估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粤估协团体标准是以粤估协为平台,以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与登记代理咨询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粤估协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粤估协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粤估协鼓励会员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粤估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具有良好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六条 在条件成熟时粤估协团体标准可申请转化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编制团体标准制的工作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审查、报批、批准、编号、发布、实施、复审、修订(废止)等。
第八条 粤估协团体标准工作组织机构包括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团体标准编制组。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建立团体标准体系;
(二)制定团体标准评审的有关规定;
(三)审查、批准团体标准立项计划;
(四)审定团体标准;
(五)监督团体标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六)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技术审核等。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标准的归口、管理及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团体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征集、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受理团体标准申请,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组织发布团体标准等工作;
(四)建立团体标准档案;
(五)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具体实施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每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均应单独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应当在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主要职责包括:
(一)团体标准起草和编制工作;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的编写工作;
(三)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的事项。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涵盖的范围:
(一)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专业性强的标准;
(四)其他。
第十三条 粤估协团体标准的制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团体标准的制定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六)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一节 立项与编制
第十四条 粤估协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工作。特殊或急需的团体标准编制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审批后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标准编制工作方案;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第一主编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任职资格;
(四)其他应满足团体标准建设的条件。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提交粤估协秘书处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申报期结束后,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按照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报批稿三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评审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应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粤估协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机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并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经团体标准编制组充分讨论修改完善,且所有成员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后,提交粤估协秘书处。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粤估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公开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和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有关建议、意见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反馈,逾期未收到反馈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或经济论证。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对征集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最终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三节 送审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团体标准送审材料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送审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和行业内专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给出修改完善、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标准编制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四节 报批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报批应由团体标准编制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经粤估协秘书处、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节 批准、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经粤估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粤估协秘书处按照团体标准编号规则编号,并正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代号统一为字母“T”表示,社会团体代号为粤估协英文缩写“GDREVA”,团体标准顺序号按照标准类别、发布先后等依次编号。
示例: T/GDREVA XXXX-XXXX。
团体标准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三十四条 针对一个团体标准,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系列标准。系列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采用“T/GDREVA XXXX.1-XXXX”的形式顺序编号。
第三十五条 已发布的粤估协团体标准由粤估协秘书处按年度向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粤估协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六节 复审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 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在未修订完成前,若有明显与最新法律政策冲突的,可通过发布“T/GDREVA XXXX-XXXX”说明的形式予以及时修正。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十条 复审结论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粤估协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采用粤估协完全经费资助、粤估协部分经费资助和团体标准编制组自筹经费三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粤估协完全经费资助和部分经费资助的团体标准编制项目经费按照粤估协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仅用于团体标准编制必要的支出,包括资料费、专家费、会议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费、印刷费、评审费以及其它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团体标准编制组应保证标准质量,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披露与标准内容相关的自主专利和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知识产权诉求或政策,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粤估协所有。未经粤估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粤估协批准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档案管理由粤估协相关部门按照相应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粤估协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发布、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粤估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