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估协发[2011] 第3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通知
各会员:
为了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并经二届13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国土估价 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 通知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1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粤估协)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为粤估协秘书处的各种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性意见的咨询机构,设考试与注册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研究报告、会议纪要、专业咨询建议以及专业规范指导意见等对会员的执业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对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惩戒建议,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参考。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考试注册与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指导组织执业资格考试;
2、负责与考试相关制度、文件、每年考试组织方案的审定和监督;
3、负责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中有争议问题的解决;
4、负责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年检中有争议问题的解决;
5、负责土地估价师考前培训内容的审核;
6、负责组织考试和会员注册相关项目的调查研究。
第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审定行业自律守则等纪律制度;
2、对会员的违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的性质及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受到处分的会员的申诉进行复议,并提出复议意见;
4、负责组织会员违规处理相关的调查研究。
第六条 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方案的审定;
2、负责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3、负责开拓多种形式继续教育培训;
4、负责与国家协会对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学院或者基地等相关事宜;
5、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专家制定广东省土地估价师行业技术标准;
2、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解决和答复;
3、对估价机构的重大评估项目进行专业援助及指导;
4、与境内外同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业学术讲座;
5、组建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司法、纪检、监察及政府有关部门批转我会处理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公正性、科学性提出专业意见;
6、组织实施土地估价方面科研选题的研究、课题委托验收、学术成果评奖等工作。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3~5名。
第九条 考试与注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热心于粤估协的工作,愿意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2、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担任机构中层(部门经理)以上的职务,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3、大专院校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热心于粤估协的工作,愿意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在估价行业具有较高威望的行业专家;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资深法律界专业人士;
4、土地、房地产行业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热心于粤估协的工作,愿意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2、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担任机构高层(副总经理以上)的职务,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3、大专院校获得教授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士;
4、关心土地估价行业、有条件以多种方式推动估价师教育改革的相关行业有识之士。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1、热心于粤估协的工作,愿意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2、具有相关专业职称及执业资格的专家、学者,熟悉注册土地估价师业务,在土地、房地产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3、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担任机构技术负责人职务,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实务水平;
4、与土地估价行业关系密切、熟悉政策、具较高理论水平的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人员。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其他各项只需具备其中之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选定并聘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讨论选定并报常务理会批准聘任。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行政、刑事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粤估协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以予以解聘。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独立运作,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可由粤估协秘书处负责落实、安排。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粤估协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需要专门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及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粤估协秘书处负责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对需要提请专门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或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粤估协秘书处在可能情况下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
第二十一条 粤估协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政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相关专家出席会议,实行专业论证。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任期内不得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对秘书处专项调查的事项或在一定期间需要保密的研究课题和咨询项目等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员对会员资料具有不可推卸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会员资料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委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学术成果等对外发表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投诉举报案件的,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案件直接关系人;
(二)案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四)影响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意见的其他情形;
(五)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在粤估协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粤估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