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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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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5/24 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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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

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行为,全面推动土地估价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土地估价市场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和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和使用等行为,包括法定住所在广东省的土地估价机构以及在广东省内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省外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省内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平台,采集、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过程中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指导,并与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第四条  征集、评价、发布和使用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守被征信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包含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提交的书面材料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签署提供人姓名和日期,电子数据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

第七条 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结合执业注册年检工作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报送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报送变更材料。省外企业在广东省开展土地估价活动,应当先向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报送信用信息并经审核取得同意备案文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土地估价机构做出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整改通知、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行政决定及相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获悉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有关土地估价企业的行政、司法决定后,比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社会各界均可在保证信息真实、完整的基础上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供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所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完整保存原始数据,不得擅自更改,保存、传输信用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证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在征集之日已达到或超过本规定的披露期限不得征集。

第十二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发现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十三条 征集单位对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须变更的,应在信用信息征集受理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删除。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价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为依据,按照指标量化、便于应用的原则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主体的守法、守信以及行政处罚记录和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等。

第十五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及时披露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基础上,建立并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

第十六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社会公开披露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信用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实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年检结果等;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

3、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

4、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以上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记录等;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违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业处罚信息、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

(二)注册土地估价师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2、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以上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行业组织表彰或奖励记录等;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包括违法信息、行政处罚、行业处罚等。

(三)其他与信用信息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良好行为记录指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在从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执业行为规范或职业道德准则,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违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裁决信息、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发布遵循合法、客观、时效、完整的原则,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合法利益,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执业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公开至企业终止或资质取消之日;

(二)信用评价信息等公开至有效期届满止;

(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如通过实质性措施已经整改的,经原处罚决定单位审核认可后,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5天;不良行为处罚被变更或被撤消,企业或个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变更或删除已公布的相应记录;

(四)企业自主申报的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出于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出于业务需要,可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查询本规定第十七条以外未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以上规定获得的未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不得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当保存本条规定情形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查询目的、查询内容等。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土地市场相关活动时,可以使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土地估价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以下鼓励: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适当加分

(三)同等条件下可对其优先选录或推荐,在竞争性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予评优评选;

(三)同等条件下不予选录或推荐。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省土地估价师动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核实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及时通知被征信人;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征信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第二十八条 在信息不一致或异议处理期间,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处于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必要时可暂停对外公开该信息直至相关处理结束。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申报虚假信息的,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有权终止其申报资格,并将该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发布系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申报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出,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