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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职业风险商业保险的指导意见

  • 作者:
  • 时间:2011/1/24 8: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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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估协发[2011]第3

 

 

关于推进广东省土地估价行业

职业风险商业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会员:

为贯彻落实《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中估协发〔200532号)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二届8次常务理事会决议,从2010年开始,我会全体会员须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提取职业风险金或购买职业风险商业保险,以切实健全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上两种风险防范措施也将作为我会执业年检、备案和资信评级等活动的考评要件。

为有效推进我省土地估价职业风险商业保险,省协会在过去一年中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调研,现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有需要的会员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具体条款,积极探索实践,为健全土地估价职业风险防范机制积累经验。

一、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由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办的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业务。

二、基本要素

1、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机构年度实际业务收入(可视实际情况上下浮动30%以内)计算,就行业实际情况建议最高投保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2000万人民币,但对于营业收入不足人民币100 万的评估师事务所,投保的最低累计赔偿限额应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0%

2、法律费用和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发生保险责任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业责任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单独计算,不计入累计赔偿限额或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不设免赔额。法律费用和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建议分别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的30%为限;

3、追溯期:可视实际情况将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至约定的时间,但追溯期起始日期不得在被保险人正式成立日期前。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但追溯期限一般不应低于5 年;

4、延长报告期。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延长报告期进行约定,即保险期结束且尚没续签订相似的保单,保险公司可以免费提供一个自动的不可取消的延长报告期,对于保单追溯期起始日之后并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责任损失事件,只要在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费率及支付形式。保险费率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执业实际状况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根据行业情况建议保险费率为0.5%。保费支付形式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预计评估业务收入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再按实际业务收入多退少补。

三、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鼓励会员在保费洽谈中采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即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和企业的经营业绩、执业能力、资信情况等 确定相应保险费率。如可对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评定的执业等级和资信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对发生赔偿事件的企业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选择 

职业风险商业保险是一项新的险种,专业性强,敏感性大,产生的赔付额度可能较大,各会员机构应在充分比较后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五、职业风险金和职业风险商业保险的调整与转换

计提职业风险金和购买职业风险商业保险是行业认可的估价机构职业风险防范措施,土地估价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选择。已提取职业风险金的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相应减少保险赔偿额度;停止购买职业风险商业保险时则须严格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执行职业风险金计提制度。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广州土地估价师职业责任保险方案》(多轮调研后商定的方案,仅供参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 估价 职业风险 商业保险 指导意见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1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