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3]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 2、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