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8〕6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
《土地评估机构A级资信评级》的通知
各土地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2008年工作要点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2008年度土地评估机构A级资信评级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
自本通知上网通知起,请各自愿参加的机构按照中估协[2006] 40号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并将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于2008年3月14日前按以下规定,寄(送)相关协会。
1、2007年已获得A级资信的机构将两份申报材料直接报中估协,另一份申报材料送所在省(区、市)协会。
2、已开展B级资信评级的地方,获得B级称号的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申报,由省级协会向中估协推荐;2007年未获得B级资信、或因故未能参加资信评级的机构,应先参加所在省级协会举行的资信评级活动。
3、尚未开展B级资信评级的地方,在中估协注册的机构按第一项规定分别报送中估协和省级协会;在省级协会注册的机构,应先征得所在省级协会同意后,由省级协会向中估协推荐。
二、评审
省级协会接到机构申报材料后,请于2008年3月21日前用传真方式将对申报A级资信的所有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中估协。中估协将按规定的条件和评选程序组织初审、专家评选、会长办公会审议、常务理事会票决,并经社会公示后形成最终评级结果。
三、公布结果
最终评级结果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公示系统”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公共信息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6月30日前向获得A级资信的土地评估机构颁发2008年度A级资信证书。
开展2008年度A级资信评级活动,是中估协今年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在2007年评选A级资信机构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诚信建设为主的行业自律活动。中估协要求各土地评估机构认真积极地参加,同时请各地省级协会按照中估协[2006] 40号文的精神,做好相应配合、全国联动工作,并适时安排开展省内资信评级工作,共同搞好全国的土地评估机构的诚信建设。
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技术协调部 陈光远杨欢欢
联系电话:010-66560841 010-66562319(传真)
邮 编:10003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
附件: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申请表》及填报程序和说明(略)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2: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6〕40号
关于印发《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土地估价自律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起草了《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已于2006年7月16日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现予印发实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评估机构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社会信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及《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简称中估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是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机构会员执业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评级结果授予机构会员相应的资信等级证书,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各界选用土地评估机构时作为依据。
第四条 资信评级工作遵照全国联动,指标一致,自上而下的原则开展工作。中估协负责协调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资信评级活动,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简称省级协会)的资信评级工作。各省级协会参照本办法开展相关资信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在中估协备案后纳入中国土地估价行业信用体系。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工作由中估协和省级协会两级组织开展,中估协负责颁发“A”级证书,各省级协会负责颁发“B”级(含B级)以下证书。资信评级证书由中估协统一式样,组织印制。
第二章 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资信评级基本程序:
(一) A级资信等级评定工作,申请A级资信评级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指标体系表》所列内容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资信评级申请资料,其中,中估协会员机构直接向中估协申请,省内优秀执业机构可通过省协会向中估协推荐,参加A级评选。
未能获得A级称号的机构参加省内组织的B级或B级以下资信评级评选。
(二)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审核机构会员的申请资料。中估协对申请A级资信等级的机构填报的需核实的申请资料,征求相应省、市的评价意见。
(三) 组织资信评级专家组,依据《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指标体系表》设定的标准评分,进行打分、投票,对不能由评分反映的特殊情况,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
(四) 评分结果反馈参加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五) 汇总结果经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根据当年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评级指标控制比例及决议草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参照专家组评分结果进行记名投票,形成最终评级结果。
(六) 资信评级结果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公共信息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七) 组织评审的行业协会负责向获得相应资信等级称号的评估机构授予资信等级证书。
第七条 各省级协会参照上述程序,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章 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参评机构应如实报送评级资料,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机构,经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查实后,取消当次评级资格,追究其责任,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获得资信等级后,应严格自律,维护企业声誉。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将组织对获得资信评级称号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或低于资信评级条件的现象,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评审程序取消称号、收回已获得的资信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的资信评级专家组宜由10~15人组成,资信评审专家应具有各方面的代表性,随机抽选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专家打分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复议,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组成复议小组另行处理。原专家组成员不得超过复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复议费用由申请复议机构预付,如原专家打分结果确属不当,则改正评审结果,退回复议费。
第十二条 资信评级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级工作造成影响的,停止其评审资格;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行业声誉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应管理制度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指标》。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指标
附件: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指标
1、 基本情况指标
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性质或合伙制);机构成立时间(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时间);继续教育缺时率(协会自行统计);企业网站或网页;风险基金留存额;注册资金或出资总额。
机构总人数;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从业8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人数;高级职称土地估价师人数(附证书复印件);学历本科以上人员数量(附证书复印件)。
2、 技术水平指标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报告抽查检查情况评分);涉及企业改制土地估价项目数量;获得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的项目数量;重大土地评估项目数量;土地估价项目业绩项目数量;报告归档情况(土地估价报告归档情况说明)。
3、 内部管理水平指标(附相关复印材料)
技术负责人制度;报告审核制度;质量认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内学术研究参与情况;报告归档管理制度。
4、 机构社会形象指标
获得中估协奖项(包括机构奖、个人奖、获奖论文)等;行业内其他获奖情况;地方(省级)获奖情况。(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纳税总额(最近一年完税情况,附完税凭证复印件);社会贡献(说明接纳安置残疾人、下岗职工就业、捐赠等或类似内容);企业刊物;接受行业自律处罚情况;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
5、 评估业务状况指标(根据公示系统上报业绩数据归纳)
评估总额;评估收入;土地评估业务项目数;评估土地宗数;评估土地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