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估协发[2006]第35号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中估协发[2006]28号《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组织承办全省到期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工作。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本次换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但因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未予换证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换证受理时间
中估协确定2006年9月1日至9月31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我省确定2006年9月20日前为集中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受理集中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1、请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可复印或在网上下载),贴好照片(大一寸彩照,照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连同资格证复印件报送本单位换证统一办理单位。
2、请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和各土地估价机构分别收集本单位土地估价师上交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登记表,在9月20日前以单位名义汇总统一报送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参照附件附表二的格式)。
3、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件后将集中审核申请换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和相关情况,通过初审后,统计、汇总全省土地估价师换证人员名单,统一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换发新证。
4、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领取新证后,将通知各单位收齐旧证换领新证。无旧证者,不予发放新证。
四、换证要求
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的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因此,今年换证工作是我省最后一次集中办理换证工作。
1、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次换证的学时要求为:截止2006年6月15日前继续教育学时满100学时。凡是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必须满足学时要求,达不到学时要求的,不予换证。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未满100学时,需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请需要换证的土地估价师在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查询各自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2、根据中估协发[2006]15号文《关于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的规定,2006年参加远程继续教育学习的土地估价师,其学时不受“每年不得超过35学时”的限制。需要换证而继续教育学时欠缺的土地估价师,可积极进行网上学习,及时补充继续教育学时。
3、我会将对换证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凡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注册、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宜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将在“是否予以换证”栏目中注明情况,并上报中估协。
4、换证人员在申请换证时不上交旧证,待审核合格取得新证后,换证人员领取新证时同时收回旧证。
5、本次换证按中估协要求统一收取服务费每本40元,在领取新证时统一收取。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施江涛 郑利兰 吴建辉
联系电话:020-22263345(施)
020-87627336(郑、吴)
通讯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50号704室
邮政编码:510075
网 址:www.gdreva.org.cn
附: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6]28号)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估价师 换证 通知
抄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胡红兵副厅长、杨林安总工
抄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06年8月4日印发
附表: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序号: 单位盖章: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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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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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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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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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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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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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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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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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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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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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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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非执业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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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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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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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寸
彩 色
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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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粘贴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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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粘贴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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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相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
2、个人不填写序号,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排序;
3、继续教育学时由组织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