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估协发[2006]第23号
关于省工商局对土地评估机构名称规范复函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估协发[2005]18号文的要求,凡是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公司,机构名称中必须含有“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评估(估价)专业的术语。根据协会一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广东从2006年起执行中估协关于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规范工作。
根据会员反映,机构在办理机构名称变更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协会想会员所想、急会员所急,为了帮助相关会员单位顺利办理机构名称变更,充分体现协会服务会员的职能,积极与省工商局沟通联系,并递交了《关于土地评估公司注入“土地评估(估价)”专业术语字样的征求意见函》(粤估协函[2006]第3号)。根据省工商局复函(粤工商企[2006]52号),明确了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下,机构名称中增加“土地评估(估价)”等行业限定语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登记注册。现将省工商局复函转发给各会员单位,以便需要办理机构名称变更的会员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对关于土地评估公司注入“土地评估(估价)”专业术语字样的征求意见的复函》(粤工商企函[2006]52号)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规范 名称 通知
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胡红兵副厅长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各常务理事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06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