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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 作者:
  • 时间:2000/4/29 1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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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13

 


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

为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管理,引导土地估价机构规范运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机构应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开展公平竞争

应脱钩改制而未脱钩改制的土地估价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彻底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我厅将于下半年组织检查组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只能从事公益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从事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评估费用;已脱钩改制并经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从业范围开展业务。

各土地估价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行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开展正常的土地价格评估业务。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得搞恶性压价竞争或结成价格同盟;应与委托人充分协商,签订委托评估合同,依规合理收取评估费用,以确保土地估价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

对于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各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权向省国土资源厅、当地国土部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国企改制评估通知的精神

200311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中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200312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中明确“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方面加强管理,在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业务时,应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经行业协会注册或备案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司法仲裁等各个环节涉及土地估价的,应持经行业协会注册或备案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第五条亦明确规定“基准地价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国家规程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联合公布施行。各市、县基准地价应报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20044月以前应将最近更新、验收通过并经政府同意公布的基准地价上报到厅土地利用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整理后在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网站上网公示。各地亦可将基准地价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今后每次更新的基准地价结果要求及时上报并上网公示。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业务时涉及的土地估价业务应实行公开竞投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手续时涉及土地估价的,应在业经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中公开竞投,公正选取评估机构,不得进行垄断或指定评估机构,应为已经注册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五、实行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管理制度

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允许省外有资格的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到我省从事社会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但须接受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行业监督,到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从业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法人代表签署的从业备案申请书并附《省外土地估价机构从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企业(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建立业绩清单备案制度

各土地估价机构应将每季度的业绩清单于一季度后第一个星期前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业绩清单是否备案及业绩是否良好将作为机构年审合格的主要依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将各机构的业绩在网上公布,以增强评估信息的公开化及透明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中介性土地估价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4130日印发

排印:曹桃香           校对:郑元泳           共印280


省外土地估价机构广东从业备案表

备案号:

备案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

 

土地估价执业注册号

 

  

 

   法人签名:                 机构名称(盖章)

   

                                  

 

土地估价师协会意见

 

 

 

                                  (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土地估价机构,一份留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