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土协发[2004]43号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
组织实施指导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6月15日公布实施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2001年12月25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函》,进一步明确我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广东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和实施、考核等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若干意见的函》执行。
二、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将举办一期以上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凡在广东省执业和非执业的土地估价师都具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有选择参加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权利。
四、全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由协会网站公布,协会秘书处提供查询服务。
五、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五年内不得少于100学时,即2001年6月15日《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考取的土地估价师至2006年6月15日前必须累计达到100学时,如果在此期间按照《若干意见的函》的计算方法,不能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的,2006年6月15日前有省级以上公开发表或发行的专业论文或编著报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后可按每年累计达50学时为累计上限。
六、凡在《暂行规定》公布实施后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的五年期间起算时间为核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之日。
七、继续教育五年期届满之日即为下个五年期间起算之日。
八、本指导原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九、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